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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窗口堕落,判决截然不同(二)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7-14 10:28)     点击:629

擦玻璃惹出的祸端

 

本周一的节目中,我们在给大家介绍了一起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安全事故。小学生刘永刚在爬窗时坠落不幸身亡,法院认为学校没有责任。今天我们要介绍的这起案例也是一起小学生从窗口坠落的安全事故,在大扫除中,老师让小学生王宇飞擦玻璃,王宇飞不慎从窗口坠落受伤。学校和老师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两个案子有没有不同?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节目:

某小学在开过寒假放学典礼大会后,要求各班利用学生离校前的时间,组织学生打扫卫生。班主任徐亮老师也吩咐自己班的学生进行大扫除,让个子比较高的王宇飞负责擦玻璃。扫地、抹桌子的同学干完后三三两两的离开了学校,徐亮老师看到大扫除基本结束,就离开了教室。王宇飞擦完了玻璃也准备回家,他无意中看到教室后面的窗户上有一扇窗玻璃上留有水渍,就重新拿了块抹布爬上窗台。正在他专心致志擦玻璃时,不慎从二楼窗台上摔下,造成左小腿骨折,脊椎扭伤和下身瘫痪,住院治疗达5个月之久,花去医疗费 28000元。
   
在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上,王宇飞的父母与学校发生纠纷,学校认为大扫除已经结束,王宇飞自己上窗台导致坠楼,学校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王宇飞的父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王宇飞的父母起诉的数目较大,学校认为自己承担有困难,同时造成这个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因与徐亮老师的过错行为有直接的联系,便提出徐亮老师也应承担部分费用,徐亮认为自己安排学生劳动是职务行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来说,可以归纳出这样几个要点:

1、学校进行大扫除,徐亮老师安排王宇飞擦玻璃;

2、王宇飞不慎从窗口跌落,造成伤残;

3、王宇飞的父母起诉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4、学校以徐亮老师有过错为由,要求徐亮老师分担对王宇飞的赔偿。

主持人:我们在周一介绍了一起类似的案例,也是学生从窗台坠楼造成了学生的伤亡事故。这两个孩子一死一伤,给两个家庭带来了的不幸,同是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安全事故,同是孩子自己从窗台跌落导致不幸的发生,它们在追究责任方面有没有区别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是请来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分析和点评。今天我们请到直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袁玉涛律师,首先我们请出袁律师,你好,袁律师。

律师:你好主持人。

主持人:我们在周一播出的那期关于学生安全事故方面的案例刚好也是袁律师参与了现场讨论。案例说的事情发生在星期天,一个小学生刘永刚在学校里,翻窗到邻近班级观摩板报,不幸从三楼坠楼身亡。虽然后来达成调解学校给予了适当补偿,但是法院是认定学校没有责任的。两个情节相似的案例从法律上来辨别,最重要的区别在哪里?

律师:这两个案件的情节确实很相像,他们之所以发生意外,都是因为自己爬上窗台这样的一个危险行为,但是他们实施危险行为的环境有一个根本的区别,那就是本案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我们知道学校放假时经常会组织学生打扫一下卫生,这是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即使他把这些活动安排在放学典礼之后,这也改变不了大扫除属于教育教学活动的一部分,这样的一个性质。

主持人:袁律师,我们可不可以这样理解,两个孩子虽然都是实施了危险行为,并导致了自己发生了意外,但是他们实施危险行为的原因是不一样的?

律师:可以这样理解。前一个案例是学生自发到校,自己决定翻窗去邻班观摩板报,他是自己做出了这样一种危险的行为;后一个案例是学生在老师的安排下擦玻璃,既然是擦玻璃,就一定要爬上窗台,他是为了完成学校组织开展的打扫卫生的活动才把自己置于危险境地的。

主持人:可是学校有不同的看法,大扫除已经结束,本来王宇飞也准备离开,是他自己又爬上窗台,导致后来发生了悲剧,王宇飞是不是也要自己负责呢?

律师:我们知道,小学生是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因此,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危险,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中徐教师让学生擦玻璃,他应该预见到学生有潜在的掉下去摔伤的危险,但他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也没有在大扫除活动完全结束,学生全部回家自己就先行离开教室,他在本案中是有过错的,主观上应该属于过失,对自己的过失徐亮老师理应承担责任。

主持人:王宇飞的父母起诉了学校,要求学校进行民事赔偿,学校认为数额太大,提出让徐亮老师分担对王宇飞的赔偿责任,学校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律师:学校提出让徐老师分担赔偿费用的做法并不合理,因为打扫卫生的活动是学校决定组织的,徐老师也不是让学生为自己干私活而造成对学生的伤害,虽然其责任应由学校和教师共同承担,但学校和教师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学校作为法人,老师是职务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学校,而不是老师。

主持人:袁律师,刚才你也提到,徐亮老师在王宇飞发生意外这件事情上是有过错的,如果学校关于徐亮老师应该分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法律不会支持,是不是意味着学校无法追究老师的责任呢?

律师:至于教师的责任问题,学生家长以及学校等有权要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即教师应对此承担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即使教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只能由学校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再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主持人:通过袁律师对整个案情的分析和对两个案件的比较,我们对什么情况下发生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该承担责任有了更深的理解。案件的最终结果是这样的?法院会不会支持王宇飞的诉讼请求?我们请袁律师给出答案。

律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学生王宇飞受伤是由于教师徐亮的过错造成的,判决学校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并支付王宇飞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家长护理误工费等共计15万元。

主持人:袁律师,连同今天的这期节目,我们《社会与法》栏目已经播出了多起关于学生安全事故方面的案例。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更是家庭的未来和希望。谁都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孩子发生意外,但是万一不幸降临,我们也应该有必要的应对和处置的方法。袁律师,你能不能从专业的角度,提一些如何处理学生安全事故的建议呢?

律师:发生学生安全事故,首先要紧急施救,求助110120等专业救助机构,学校也应该制定预案,及时开展救助活动,并立即通知监护人;其次要注意保护现场,组织破坏现场或毁坏证据。再就是要注意保存证据,比如发生食物中毒,要保存吃剩的食物或呕吐物,以备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家长可以通过询问目击证人、观察现场情况,也可以通过拍照、摄像、录音等发生留下证据,以便将来维权。

主持人: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于受伤害的学生来说,怎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有哪些解决问题的方法呢?

律师:事故发生后,有三种救济途径可以选择: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自行鉴定伤害程度,确定赔偿金额,签署调解协议。一种是通过行政机关进行调解,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由公安机关、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来主持调解,有行政机关委托鉴定,确定赔偿金额,签署调解协议。如果调解不成,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由于诉讼程序专业性太强,建议聘请律师帮助维权,由律师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案例解析环节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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