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合同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14 10:06) 点击:521 |
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安阳 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聘请乙方的袁玉涛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包括:提供以下法律咨询和文书制定服务: 1、对新设公司,根据设立目标制定设立方案;充分考虑注册资金、非货币资金占比、分期到位等因素,适用新《公司法》及相关政策。 2、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拟修订公司章程、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注册登记的法律文本。 3、出具设立企业集团方案;充分运用“股权投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或者合作协议等方式进行组建方案的设计;拟修订集团公司章程等相关注册登记的法律文本。 4、研究制定组建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提出部门设立方案;拟定部门职责和岗位说明。 5、协助甲方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对相关设立的合法性提出法律咨询和意见。 6、协助甲方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并协助甲方帮助企业分解落实战略规划,实现战略目标;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袁玉涛律师作为甲方法律顾问,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作计划列明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完整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总额为 元人民币,支付方式为:在本合同签定后一次性支付。 乙方户名: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广东发展银行安阳支行 账号:8210 0517 0100 07415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和解除: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自乙方律师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第六条:其他特别约定 1、乙方就上述服务内容,服务律师在时间上应有保证,能足以完成上述任务。 甲方: 乙方: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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