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板报冒险“取经”坠楼身亡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1-04-06 10:19) 点击:689 |
今天我们给大家介绍的是一起与小学生安全教育有关的案例,一个星期天,小学生刘永刚在学校里,翻窗到邻近班级观摩板报,不幸从三楼坠楼身亡。假日期间发生了学生安全事故,布置板报任务的老师是否有过错?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 由于学校对自己在事故中是否应该负责与刘永刚的父母意见不一致,于是双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刘永刚所在班级一直由班委会安排,每个小组轮流出黑板报,班主任并不参与,也不到场指导。事发当天是星期天,因为六年级有家长会,学校大门一直处于开启状态,刘永刚和几名同学从大门进入教室,经过商议之后,翻窗跳入邻近班级,在回去的过程中,刘永刚失足发生了事故。 就本案来说,可以归纳出这样几个要点: 1、刘永刚和同学利用星期天到学校出版报; 2、为了学习邻班的板报经验,他们翻窗跳入邻班教室; 3、刘永刚在返回时失足坠楼,不治身亡。 主持人:这是一起发生在学校的学生安全事故。我们在以往的节目里,讨论过多起学生安全教育方面的案例。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仍然请来专业律师一起参与对案例的现场讨论,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来自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袁玉涛律师,首先我们请出袁律师,你好,袁律师。 律师:你好主持人。 主持人:袁律师,对于学生发生安全事故,一般适用怎样的规则原则呢?你能不能先给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安全事故,首先由监护人,也就是他的父母来承担责任;其次,如果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或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老师对于事故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节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那么作为侵权行为人,第三人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主持人:那么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用你刚才介绍的归责原则来进行分析,刘永刚发生安全事故,他的父母,也就是法定监护人要承担责任,这是最基本的观点。同时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是不是存在过错呢? 律师:这里边是有问题的。星期天是假日期间,学生不用到校。如果说学校做过这样的要求,那么这几名小学生仍然私自到学校来,至少学校在这个方面是没有过错的。 主持人:如果学校告知过学生,星期天不要到学校,它没有过错。但是,学校大门敞开,这会不会是学生进校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呢? 律师:根据案情我们知道,学校在召开家长会。学校不可能绝对禁止,让每一个同学不到校园里来,实际上他也办不到。在这种情况下,让学校承担责任,等于是扩大了学校的义务,另一方面学校是非盈利性质的,这样做将会对整个教育行业带来伤害。 主持人:袁律师,我们换一种假设,如果学校没有开家长会,对于这几名小学生来到校园,发生刘永刚坠楼身亡的悲剧,学校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呢? 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在管理上具有疏忽或者过错的行为。就本案来说,学生利用休息时间来学校办黑板报,学校不可能派出专人来监督他们的举动;学校和班主任不可能考虑到学生会冒险从教室的后窗中爬进爬出。所以发生刘永刚坠楼这样的安全事故,是刘永刚自己实施危险行为导致的,不是学校和班主任老师所能预见和控制的,他们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主持人:学校和老师没有责任,和刘永刚一起到校,翻窗到邻班教室的几名小学生,他们有没有责任呢? 律师:因为本案介绍的情况不是特别详细,无法推断出一起跳窗的其他学生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但是有一点: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他们无法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他们在行为导致了其他未成年人的人身伤害,是由他的法定监护人来承担责任的。 主持人:学校没有责任,老师也没有不恰当的行为,但是一个花样年华的生命就此凋落,非常令人惋惜。当地媒体报道了这起学生安全事故,刘永刚的父母博得很多人的同情。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呢?我们请袁律师介绍一下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 律师:这个案子开过庭之后,案件的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学校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刘永刚的父母3万元的补偿;三个小学生的父母出于同情也各自拿出5000元。事后,刘永刚的父母和其他三位小学生的家长一起找到学校,要求撤消对班主任的处分。经过学校的申请和当地教育部门的重新讨论,撤销了对该班主任的行政处分。 主持人:看来在刘永刚遭遇不幸这件事上,学校虽然没有责任,他的处理还是很人性化的。袁律师,对于今天这个案例,你觉得对我们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来说,有什么样的现实意义呢? 律师:对未成年人要进行狠抓安全教育,教育他们如何防范坏人、告诉他们怎样规避水、火、电给自己带来的风险,避免在马路、高处或者其他有危险的地方停留,没有大人看护的情况下不要用自己的身体去尝试一些危险的动作,不在离家很远的、不熟悉的地方玩耍,希望我们的安全教育可以尽量减少类似的悲剧一再发生。 主持人:袁律师给大家提示了一些日常生活中存在的风险,这是作为老师和学生家长都应该注意到的问题。袁律师,学校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他除了加强安全教育以外,还能够做哪些事呢? 律师:学校对于学生来说,是一个重要的生活环境,学校作为管理者,除了要注意常规的防火、防电外,教育和生活设施比如,窗户、护栏等等,要注意考虑学生的安全因素,注意对体育器材的养护,加强对实验室、实验器材等特殊场所特殊物品的监管,从而减少发生学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主持人:袁律师又提示了一些学校应该注意的关于加强安全防范方面的事项。好,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案例解析环节就要结束了。感谢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一如既往的关注和收听我们的节目,也感谢袁玉涛律师为我们带来的精彩点评和分析。今天的案例解析环节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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